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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代会代表人数规定

教代会代表人数规定

教代会代表人数的规定如下:

1.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校 :

建立教代会制度。

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30%-50%。

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%。

2.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学校 :

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%以上。

3. 教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学校 :

代表比例不低于全体教职工总数的40%。

4. 召开大会 :

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。

5. 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 :

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6. 特殊情况 :

如果职工总人数没有超过100人,原则上不召开教代会,而是召开教工大会。

如果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,教代会的出席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。

7. 代表的权利 :

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,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、讨论。

8. 代表构成 :

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。

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%。

应体现学校各项工作以教学为主,包括高级职称者、女教职工、青年教师等。

以上规定根据发布时间较近的信息整理而来,具体实施可能还需参照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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