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代会代表人数规定

1.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校 :
建立教代会制度。
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30%-50%。
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%。
2.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学校 :
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%以上。
3. 教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学校 :
代表比例不低于全体教职工总数的40%。
4. 召开大会 :
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。
5. 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 :
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6. 特殊情况 :
如果职工总人数没有超过100人,原则上不召开教代会,而是召开教工大会。
如果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,教代会的出席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。
7. 代表的权利 :
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,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、讨论。
8. 代表构成 :
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。
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%。
应体现学校各项工作以教学为主,包括高级职称者、女教职工、青年教师等。
以上规定根据发布时间较近的信息整理而来,具体实施可能还需参照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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